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野淯新水务有限公司、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9民初1037号
原告:新野淯新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大桥路西段北侧(西关居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9F4NHD6F。
法定代表人:贾建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鑫,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7号21层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89070637。
法定代表人:畅迎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时贤,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超,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与神马大道交叉口向东200米奥园小区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624536XH。
法定代表人:谢玉钊,总经理。
第三人:贾建坡,原告新野淯新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野淯新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建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新野淯新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中,被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案原告新野淯新水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建坡提出反诉,2021年5月7日,庭审中本院告知被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被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新野淯新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新野淯新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按被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50元,减半收取计4075元,由原告新野淯新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孙荣海
人民陪审员  韩国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鑫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