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与神马大道交叉口向东200米奥园小区办公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玉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凡,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系新野县上庄乡杨阁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宪红,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宪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戚寒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