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魏战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财保74号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申请人:魏战军,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河滨公园盆景园内四展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624536XH。
法定代表人,谢玉钊
申请人***、魏战军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平顶山市开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天元盛大置业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享有的到期债权(案号2021豫民再201号)予以查封(限额14510000元)。
申请人***、魏战军自愿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994104041320210000106)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1451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战军为防止被申请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平顶山市开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天元盛大置业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享有的到期债权(案号2021豫民再201号)予以查封(限额1451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魏战军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994104041320210000106)。
案件申请费5000,由申请人***、魏战军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闫伟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买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