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802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宁市广西大学。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01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先予冻结,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予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0802执第7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35414元(含诉讼费13024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立兴
审判员  张秀仁
审判员  黄汉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