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6民终1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全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榆,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进成,男,1952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广西大学资源与冶金学院办公楼二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程贵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三里一巷45号。
法定代表人:谢登禹,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进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院、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元东
审判员 黄大亮
审判员 唐光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