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鲁班路**南宁禾田信息港**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26057R。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春昕,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住广西全州县v>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新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支,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进成,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
原审被告:广西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广。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信用代码:91450000498503296E。
法定代表人:何文岩,该公司副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住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建工大厦**楼**用代码:91450000198221473M。
法定代表人:赖榆,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914501036927654419。
代表人:陈健,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春昕及原审被告张进成、广西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9)桂068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本院认为,2019年12月3日,上诉人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88元(上诉人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844元,由上诉人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静
审判员 宋丞致
审判员 禤汉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