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藤县汇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42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西南宁市广西西大资源与冶金学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藤县汇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陶瓷中和集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藤县汇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422执1128号民事判决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