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91民初9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闫东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2948元,应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瑞丽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