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执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又名***),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53号华源河畔名苑3幢1**70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45904元、诉讼费3050元。本案执行费208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豫C×××××***汽车,本院2021年3月24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但未实际控制,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洛阳市××工区玻璃厂××路现场调查,经调查住所地所在的楼房因***城大道快速路被拆除,新的办公地点不详。
5、本院查询执行流程信息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有关联案件33件,大部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期限均为24个月。
7、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电话、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