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9042号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方润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浩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罗霞,总经理。
被告:东营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罗爱国,执行董事。
被告:罗涛,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浩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525元,由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聪
书 记 员 田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