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营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45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东营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2549767G。
法定代表人:罗爱国。
被告:***,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与被告东营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瑞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晓明
书记员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