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91执8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东营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爱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昌达公路工程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昌达公路工程中心在中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73006.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