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宁0402民初3718号
原告:宁夏夏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
负责人:郭某某。
原告宁夏夏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夏禹公司)与被告固原市××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夏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原州区水务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58753.1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640元(即2020年8月6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的利息为58753.17元÷365天×960天×3.65);3.被告支付以58753.1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原告中标被告授权其内设机构原州区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办公室发包的原州区冬至河、马莲川河综合治理工程二标段工程,并签订了《原州区冬至河、马莲川河综合治理工程二标段合同文件》,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原州区冬至河、马莲川河综合治理工程二标段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408720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施工合同完全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8月6日,由建设单位被告、施工单位原告、造价咨询单位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委托单位固原市原州区审计局确认后,出具了《建设工程结(预)算审查定案表》,最终确定工程价款为3757180.6元。截止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698427.43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8753.17元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原州区水务局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7日,原告宁夏夏禹公司经中标,与发包方被告原州区水务局下设的原州区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办公室签订了《原州区冬至河、马莲川河综合治理工程II标段合同文件》,约定由原告对原州区冬至河、马莲川河综合治理工程II标段工程进行施工,签约合同价4087208元,计划工期197天,即自2017年11月27日开工,至2018年11月15日完工,缺陷责任期一年,竣工验收后扣留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该合同还对工程进度、违约责任等合同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被告原州区水务局也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3698427.43元。2020年8月5日,涉案施工工程经固原市原州区审计局委托,由造价咨询单位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建设工程结(预)算审查定案表》,审定工程金额为3757180.6元,并由建设单位被告、施工单位原告、造价咨询单位以及委托单位在该审查定案表上进行了盖章签字确认。该下余工程款58753.17元经原告催要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原州区冬至河、马莲川河综合治理工程II标段合同文件》、银行回单凭证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夏禹公司经中标,与被告原州区水务局下设的原州区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办公室签订的《原州区冬至河、马莲川河综合治理工程II标段合同文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对其承包的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原州区水务局也就涉案工程款进行了部分支付,对于下余欠付工程款被告应当继续予以履行,故对于原告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因该欠付工程尾款系质保金范畴,且双方之间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部分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夏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下余工程款58753.17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夏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