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1679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爱克森投资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1679号
原告: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373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盛刚,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桃******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跃进西路港监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董事长。
被告: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疏港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平,总经理。
被告:江苏龙泰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疏港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孔君,总经理。
被告:李斌,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李孔君,男,199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李贵平,男,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李艳,女,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李建,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桃******有限公司、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龙泰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李斌、李孔君、李贵平、李艳、李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4元(已减半),由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卫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