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35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6日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桃******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李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2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想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精神,因案件执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作为和解长期履行案件,拟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