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2912号之一
原告:**全,男,1976年8月6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7072586L,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路266号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扬州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41198970Y,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周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24日生,住如皋市。
被告:**坤,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如东县。
原告**全与被告南通市桃******有限公司、扬州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6元,减半收取3408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