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4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雪岸居民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266号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中,***以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法律义务为由,书面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案字(2018)第38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司荣华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