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辉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02民初161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牛书彦,男,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辉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职务: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辉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施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