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3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上诉人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南通市桃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敏
审判员杨谦
审判员卢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