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2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红安县泰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九龙小区。
被执行人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红安县永佳河镇生态科技产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安县泰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红安县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红安县泰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有位于红安县永佳河镇刘祥村、权利证号为鄂(2018)红安县不动产权第0004931号、面积为31778.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红安县永佳河镇刘祥村、权利证号为鄂(2018)红安县不动产权第0004931号、面积为31778.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朱坪
审判员万福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