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泰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红安县泰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宁市咸安区鹏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红安县泰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华河镇华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鹏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金桂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鹏程旅游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安县泰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鹏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