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破73号之五
申请人: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7月7日,本院根据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为银行存款747.82元、持有苏州思安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30%股权(认缴出资30万元)、持有北京海格瑞医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商已吊销)的80.95%股权(认缴出资85万元)、持有一项商标(注册号:3736257)。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法院已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金额为27348193.51元。因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宣告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成功变价注册号为3736257的商标得款3600元;两次拍卖苏州思安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30%股权(认缴出资30万元)均流拍而放弃处置;故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为4347.82元。截至2020年10月21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4699元。管理人认为,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为4347.82元,已发生破产费用4699元,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案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吴龙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