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9执8372号
申请执行人*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顾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芦荡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华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芦荡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顾评,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区。
原告*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华首电子有限公司、**、***、顾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6月20日无欠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期间按照执行年利率9.24%计息,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3.86%计息)。二、被告顾评、**对被告***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数额900万元债务的未履行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华首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360元,由被告***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华首电子有限公司、**、***、顾评、**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华首电子有限公司、**、***、顾评、**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96435元,执行费为37364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被执行人苏州市华首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芦荡路198号(房产证号:苏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3122.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2013)第4000231号、地类(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面积10563.2平方米)。在(2016)苏0509执2941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苏佳事得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房地产的评估价为25538800元(含车间内5T行车三部,浙*奥特电梯有限公司载重2000KG电梯一部及变电设备)。本院依法裁定以25538800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地产(含车间内5T行车三部,浙*奥特电梯有限公司载重2000KG电梯一部及变电设备)进行第一次拍卖,2016年8月25日10时至2016年8月26日10时止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6年8月31日10时至2016年9月1日10时止(延时除外)本院以20431000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地产(含车间内5T行车三部,浙*奥特电梯有限公司载重2000KG电梯一部及变电设备)进行第二次拍卖,2016年9月1日上述房地产(含车间内5T行车三部,浙*奥特电梯有限公司载重2000KG电梯一部及变电设备)由苏州合拓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NORT08Y)以20431000元竞得,并且交付了全部款项。因(2016)苏0509执311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上述拍卖房地产抵押权人,故优先受偿范围14850000元及*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上述拍卖房地产评估费86388元,合计14936388元已优先给付。经查,本院被执行人为苏州市华首电子有限公司的,在上述房地产拍卖成交日(2016年9月1日)具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共计5件,案号分别为:(2016)苏0509执2206号、(2016)苏0509执4247号、(2016)苏0509执8372号、(2016)苏0509执3112号、(2016)苏0509执7128号。优先退还上述5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案件诉讼费142097元,扣除上述5案执行费288220元。因(2016)苏0509执220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系首封申请执行人,经各申请执行人同意,优先给付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本金3567490元,但利息655948元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故尚余5064295-3567490=1496805元可供上述5案按比率分配。1496805/18218440.71=8.215878756﹪。本次拍卖均以本金及利息(利息算至拍卖成交日2016年9月1日)参与分配,故本案可分配得款301022元(含诉讼费36360元)。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鲈乡山庄南侧小区1号地块住宅房地产(房产证号:*房权证松陵字第××号,建筑面积35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05)第01095067号、地类(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面积260.4平方米)。在(2016)苏0509执2941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苏佳得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房地产的评估价为4287300元。本院依法裁定以4287300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一次拍卖,2016年8月25日10时至2016年8月26日10时止(延时除外)经过激烈竞价,2016年8月26日上述房地产由**(身份证号码:)以5617300元竞得,并且交付了全部款项。因(2016)苏0509执294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上述拍卖房地产抵押权人,故优先受偿范围2250000元及*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上述拍卖房地产评估费27286元,合计2277286元已优先给付。经查,本院被执行人为**、***的,在上述房地产拍卖成交日(2016年8月26日)具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共计8件,案号分别为:(2016)苏0509执2309号、(2016)苏0509执2941号、(2016)苏0509执3112号、(2016)苏0509执4247号、(2016)苏0509执5906号、(2016)苏0509执7128号、(2016)苏0509执8372号、(2016)苏0509执8374号。优先退还上述8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案件诉讼费160728元,扣除上述8案执行费100193元,因上述房地产为**、***名下唯一住房,故扣除给予**120000元安置费,尚余5617300-2250000-27286-120000-160728-100193=2959093元可供上述8案按比率分配。分配比例=2959093/18863530×100﹪=15.686846523﹪。本次分配各案均以所应归还的本金参与分配,不考虑利息。故本案可分得429088元。综上,本次拍卖上述两处房地产(含车间内5T行车三部,浙*奥特电梯有限公司载重2000KG电梯一部及变电设备),本案申请执行人合计得款730110元(含诉讼费36360元)。
另经查明:一、被执行人**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是空壳公司,早已倒闭,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二、被执行人***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顾评、**名下无商品房、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车辆,被执行人顾评名下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均于2016年6月9日向车辆管理所作出查封,但无法查实车辆下落。被执行人***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顾评、**在本院有多件被执行案件已裁定程序终结。三、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奔驰汽车、*******雪佛兰汽车已被查封,但上述汽车下落不明。经查,其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含车间内5T行车三部,浙*奥特电梯有限公司载重2000KG电梯一部及变电设备)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陆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