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吴江巨晟电热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9执8374号
申请执行人*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经济开发区芦荡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巨晟电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同里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经济开发区庞金路以西庞金工业坊(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顾评,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区。
原告*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巨晟电热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顾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罚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75%计算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3125%计算罚息);二、被告**巨晟电热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顾评、**对被告**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巨晟电热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顾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对被告**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2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360元,由被告**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巨晟电热设备有限公司、**、顾评、**、**、***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巨晟电热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顾评、**、**、***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46790.38元,执行费为13868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鲈乡山庄南侧小区1号地块住宅房地产(房产证号:*房权证松陵字第××号,建筑面积35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05)第01095067号、地类(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面积260.4平方米)。在(2016)苏0509执2941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苏佳得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房地产的评估价为4287300元。本院依法裁定以4287300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一次拍卖,2016年8月25日10时至2016年8月26日10时止(延时除外)经过激烈竞价,2016年8月26日上述房地产由**(身份证号码:)以5617300元竞得,并且交付了全部款项。因(2016)苏0509执294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上述拍卖房地产抵押权人,故优先受偿范围2250000元及*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上述拍卖房地产评估费27286元,合计2277286元已优先给付。经查,本院被执行人为**、***的,在上述房地产拍卖成交日(2016年8月26日)具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共计8件,案号分别为:(2016)苏0509执2309号、(2016)苏0509执2941号、(2016)苏0509执3112号、(2016)苏0509执4247号、(2016)苏0509执5906号、(2016)苏0509执7128号、(2016)苏0509执8372号、(2016)苏0509执8374号。优先退还上述8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案件诉讼费160728元,扣除上述8案执行费100193元,因上述房地产为**、***名下唯一住房,故扣除给予**120000元安置费,尚余5617300-2250000-27286-120000-160728-100193=2959093元可供上述8案按比率分配。分配比例=2959093/18863530×100﹪=15.686846523﹪。本次分配各案均以所应归还的本金参与分配,不考虑利息。本次拍卖上述房地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合计得款176230元(含诉讼费19360元)。
另经查:一、被执行人**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是空壳公司,早已倒闭,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二、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奥德赛汽车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别克汽车已被查封,被执行人顾评名下有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奔驰汽车、*******雪佛兰汽车已被查封,但上述汽车下落不明。三、被执行人**巨晟电热设备有限公司查无房产、车辆、存款。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已将本案全部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被执行人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由他案进行拍卖,因拍卖时间较长,故本案先作程序终结处理,待拍卖完毕后再参与分配。经查,其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后,且被执行人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由他案进行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陆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