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民辖终25号
上诉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福瑞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4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4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所涉项目所在地为咸阳市秦都区XX镇。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秦都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陕西福瑞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与上诉人签订的《咸阳市双照水库景观及水利项目景观绿化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原审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项目所在地原为咸阳市秦都区XX镇,现隶属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秦汉新城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国华
审判员 庞 宏
审判员 张丽艳
书记员 王勃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