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485号
198011361062419800112155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艺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400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2001元。
审 判 员 张 虎
书 记 员 马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