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宏阳建设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15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宏阳建设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宏阳建设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宏阳建设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宏阳建设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13元,减半收取119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西安宏阳建设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博
书记员 薛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