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1126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西安鑫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 15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78385.4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鑫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78385.49元的冻结。
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陕0113民初 155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78385.4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