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民初9901号之三
原告:**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C单元23层1-3室。
法定代表人:吴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1#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沈立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时、张智伟(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胜独任审理。因被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原告**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6,671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25元,由原告**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汪秀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