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靖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4264号原告:某环境公司。被告:某园林公司。原告某环境公司与被告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环境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环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环境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环境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