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6483号 原告:武汉某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