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3850号
原告:***,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猛。
被告:山东百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延涛。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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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孙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