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百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百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6-06-02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2087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
被告山东百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负责人俎爱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百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百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百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霍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