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汇亚特护栏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8执83号 申请人:山东汇亚特护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工业园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1M1E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城路地税局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871556022。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中街南巷8号2-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5499243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汇亚特护栏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28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35738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月9日、2022年3月13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对公账户已冻结。 2.本院于2023年1月9日、2022年3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1月9日、2023年3月13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3年1月9日通过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3年1月9日、2023年3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 6.本院于2023年1月9日、2023年3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9.本院于2023年3月9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