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104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靳勇,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槐荫执法局)于2018年5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处字(2017)第0329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本机关于2017年8月23日送达的济槐城执处字(2017)第03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槐城执履告字(2017)第0329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追缴罚款10000元。槐荫执法局向本院提交了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等证据、依据复印件。
被执行人辩称,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属于质量监督部门管理,城市管理部门没有处罚权,我们在2018年2月2日交了罚款4万元,已经包括了这1万元。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复印件2张(No.A101054818976、No.A101054818977),证明已包括2017年5月份的10000元处罚。
经审查查明,槐荫执法局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济槐城执处字(2017)第03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经查实,你(单位)于2017年5月18日在槐荫区美里路南侧工地进行建筑施工,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给予你(单位)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执法局作出的济槐城执处字(2017)第03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事项:对被执行人山东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缴罚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青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