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2执恢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金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486274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14927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03052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4元,由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8)鲁0112执297号,在执行过程中,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该案于2018年7月12日终结执行。因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因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4月11日、2019年9月20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5月14日本院至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xxx号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表示不能提供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0605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结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龚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劲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