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12民初2652号
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因与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及安装工程款共计1030521.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及2015年5月26日分别与被告签订多联机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两份,2014年11月13日所签合同总金额为壹佰壹拾伍万元整,两份合同标的额共计金额为壹佰玖拾贰万元整。两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济南市被告住所地处(历城区济南全福便民广场)安装多联机空调设备、通风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保修,并分别约定在2014年12月5日前,整体系统(一、三层)安装调试完毕,在2015年6月17日二层空调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毕。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切实的按合同约定履行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履行。在2014年11月13日所签合同履行完毕至2015年5月26日新合同签订前,被告便拖欠工程款并协商先延期付款,等新合同履行完毕后再按承诺付清全部工程款。2015年5月26日合同签订后,应原告的要求,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作出付款承诺,但到2015年6月20日合同验收全部合格后,被告并未按承诺付款。截止到被告2016年最后支付一笔30万的工程款后,被告至起诉日止仍拖欠原告1030521.8元的工程款,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拖,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采购及安装工程的付款承诺1份、工程竣工验收表2份、2014年11月13日及2015年5月26日签订的多联机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2份。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2014年11月13日,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乙方)与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甲方)签订《多联机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承包由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发包的济南全福便民广场多联机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1、工程造价:合同总金额(三层)为770000元人民币(含税);其中设备价款(三层)为635630元,安装价款(一层)为134370元;该价格中包括设备生产、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含税费用;包括安装过程中管道穿墙体和楼板需打孔和凿洞及修复产生的费用。2、施工范围:济南市历城区济南全福便民广场多联机空调设备、通风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保修。4、交货时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室内机7日内、室外机15日交货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组织施工人员、机具及材料进场,楼内部分(三层)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全部安装结束,整体系统(一、三层)于2014年12月5日前安装调试完毕。6、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货物到场后,甲方负责组织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数量及验收货物质量,若货物数量与清单数目不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都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收回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人员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此合格证明为乙方交货的凭证。8、付款方式:室内机及楼内水平铜管安装完成,支付到施工材料及室内机价款的70%;室内机进场安装就位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工程完工验收调试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制冷季结束支付5%,剩余5%质保金采暖季结束后付清。10、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须每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0.2%为违约金。”
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履行了上述合同约定的安装义务,原、被告于2014年11月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2015年5月26日,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乙方)与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甲方)签订《多联机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承包由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发包的济南全福惠民广场多联机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1、工程造价:合同总金额(二层)为1150000元人民币(含税);其中设备价款(二层)为1013211元,安装价款(二层)为136789元;该价格中包括设备生产、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含税费用;包括安装过程中管道穿墙体和楼板需打孔和凿洞及修复产生的费用。2、施工范围:济南市历城区济南全福惠民广场多联机空调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保修。4、交货时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室内机7日内、室外机10日交货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组织施工人员、机具及材料进场,楼内部分2015年6月6日安装结束,2015年6月17日二层空调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毕。6、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货物到场后,甲方负责组织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数量及验收货物质量,若货物数量与清单数目不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都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收回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人员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此合格证明为乙方交货的凭证。8、付款方式:室内机及楼内水平铜管安装完成,支付到施工材料及室内机价款的70%;室内机进场安装就位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工程完工验收调试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制冷季结束支付5%,剩余5%质保金采暖季结束后付清。10、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须每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0.2%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履行了安装义务,原、被告于2015年6月20日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因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未及时支付价款,其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出具付款承诺,载明:”关于空调工程付款日期及金额承诺如下:一、2015年7月8日付款30-40万。二、2015年7月15日前将该工程一至三楼按照合同应付款项一次性付至1146625.8元整。具体明细如下:1、一、三层按合同应付至合同额的95%,具体金额如下:1377928元(一、三层合同额)*0.95=1309031.6元;1309031.6元-1237405.8元(已付一、三层工程款)=71625.8元。2、二层按合同应付至合同额的90%,具体金额如下:1150000元(二层合同额)*0.9=1035000元;1035000元+4000元(配电工程款)=1075000元。3、总计:71625.8元+1075000元=1146625.8元。三、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需保证2015年7月1-3日,空调部分运转。”
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后,仅向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支付了30万元,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支付剩余款项846625.8元(1146625.8元-30万元)及质保金,其中2014年11月13日的合同中约定的***为68896.4元(1377928×5%);2015年5月26日的合同中约定的***为115000元(1150000元×10%)。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多联机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交付货物及安装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价款。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公司出具承诺书后,仅支付了3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合同约定质保金支付条件为制冷季结束,原告分别于2014年11月及2015年6月完成安装工程,故质保金早已达到付款条件,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中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03052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4元,由被告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