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2民初1106号
原告:***,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花鸟市场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80493087X。
法定代表人:吕向军。
原告***诉被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后,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在审查期间,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