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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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683执2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花岛市场**。
法定代表人:吕向军
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span>
法定代表人:陆洋。
被执行人:刘小华,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刘小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刘小华支付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刘小华逾期未履行,刘小华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华名下有位于嵊州市XXX不动产,本院已登记查封,但因上述土地系集体用地,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刘小华名下无大额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3月7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刘小华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限制工商变更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683执205号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钱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赵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