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赵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铭仕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15082号
原告:诸暨市*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铭仕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铭仕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诸暨市*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