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艺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长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5701号
申请人:***,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长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丹宅村石厝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长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长艺建筑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福建长艺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72294.4元的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82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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