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艺建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57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福建长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丹宅村石厝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福建长艺建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闽0211民初570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福建长艺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72294.4元的等值财产。福建长艺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供现金272294.4元作为反担保,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长艺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72294.4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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