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5民初857号
原告:长泰县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83137649W。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方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君临天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653569284。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建筑承包商,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长泰县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方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长泰县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泰县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自愿与原告自行协商解决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泰县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3.63元,减半收取计1121.81元,由长泰县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