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漳州良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漳州良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漳州良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汽车、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汽车、房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漳州良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