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10689号
上诉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江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后的交费义务。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一文
审判员 胡 宇
审判员 秦海龙
书记员 何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