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2执1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江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2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江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江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尾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损失77815.23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89元,案件保全费3547.14元,申请执行费8226.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浙C8××××牌小汽车,目前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在杭州吴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尾款,因未到质保期,目前无法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仁佩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江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13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丹平
书记员 洪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