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073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1室、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倩,女,1991年8月3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宝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观巷47号557室。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迅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振杭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