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晟丰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佳琪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晟丰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4718号
原告:****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五金水暖大市场C3栋24、26、28、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峰,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萍,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丰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珞瑜东路2号巴黎豪庭2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宋鹤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丰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17元由原告****伟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庆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