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5061号
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629E),住所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199251XP),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东路2号巴黎豪庭2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宋云娟,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丰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6元,由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金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傅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