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523民初1982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东路供电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63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582136.5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04月0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饶县农网改造工程”,约定该工程由原告施工,施工完成后,经验收合格,72小时无质量问题按实际工程量审计额付款。原告施工完成后经审计该工程款为7445400.00元,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就剩余的5582136.55元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结果,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582136.55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04月05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电力线路架设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对广饶县2013年第一批农网改造升级中低压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协议总价根据实际工程量审计额确定。付款方式为竣工资料齐全后进行安装质量的最终验收合格,经送电72小时考核无安装质量问题后支付。该工程完工以后,被告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弘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对该工程进行验收,确定该工程验收合格,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7445400.00元。后被告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863263.45元,尚欠5582136.55元工程款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电力线路架设施工协议书》、《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报告》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线路架设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即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广饶县2013年第一批农网改造升级中低压工程施工,经过被告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弘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审计确定该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7445400.00元,且该工程经送电72小时考核运转无安装质量问题。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剩余5582136.55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582136.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75元,减半收取25437.50元,由被告山东新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悦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